王祯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由父母还贷的房屋是一方财产
来源:王祯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5
浏览量:624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于20063月因人介绍认识,于2007418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双方共同的财产为: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小区房屋一套,目前尚欠银行贷款400000余元。迈腾汽车一辆,尚欠贷款3万元,但对于青岛市市南区某小区的房屋,原告认为是其婚前个人财产,被告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该房屋为原告婚前购买,并由原告母亲偿还贷款,而被告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户给原告,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办案心得:代理人在接受了原告的委托后,办案思路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7条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本律师为原告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证据。

判决结果:

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裁决该房屋为原告个人的财产,不应作为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将其他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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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祯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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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祯
  • 执业律所: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A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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