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祯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一方支付了购房首付款,离婚后财产的分割
来源:王祯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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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结婚。原告于2009年支付首付款500000购买了总价为1200000房产,婚后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款并一直居住于此。后办理了产权证书,原告同意在产权证上写上被告的姓名,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还贷。原、被告婚后双方没有子女,后因感情不合,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的焦点:如何分割该争议房产

办案思路:

在接受原告的委托后,代理整理办案思路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该房屋虽由原告在婚前出资购买,但在婚后,原告以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意该房屋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共有,既是原、被告双方的合意,又是原告将房屋赠与给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该房屋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的予以分割。

但由于该房屋由原告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支付了首付款,该首付款占到房屋总价值的41%,经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的现价值为180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五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原告出资购买的房屋是用于居住,其房屋增值的部分应属于自然增值,故其中180万财产中的41%73.8万既包括了原告婚前的财产又包括了原告购买此财产所产生的自然孳息,故应该为原告的个人财产。房屋的剩余价值106.2万,包括房屋增值的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既剩余的106.2万元分原、被告各占53.1万。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办案结果:

法院认可代理人的观点,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依法判决争议房屋归原告所有,由原告支付被告购房款53.1万以及应有原告承担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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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祯
  • 执业律所: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A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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