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祯律师亲办案例
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处理原则
来源:王祯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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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于2000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结婚。被告陈某是残疾人,20081月,被告精神病发作,住进精神病医院休养所,至今仍在休养中。原告曾于20091月起诉离婚,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予离婚。20103月,原告又一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处理。

办案心得: 由于本案的被告系残疾人,本代理人对其进行了法律援助,办案心得如下:

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案件中,除了应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外,还应考虑精神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的问题。而判断是否离婚的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是不是确已破裂”,而精神病人发病,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作为一方当事人处于弱势群体,应该保证其合法的权益,保护弱势群体一方。

办案结果:

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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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祯
  • 执业律所: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A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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